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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环评工作中的环境监测的总量控制?

如何看待环评工作中的环境监测的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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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3-05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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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现在很多环境监测都涉及总量控制的概念,首先为了审批环评,总金额写得很低,然后验收的时候已经达到排放标准了。这是因为总量如此之低,以至于当按检测限的一半计算时,它将超过数倍。

如何看待环评工作中的环境监测的总量控制?

【概要描述】现在很多环境监测都涉及总量控制的概念,首先为了审批环评,总金额写得很低,然后验收的时候已经达到排放标准了。这是因为总量如此之低,以至于当按检测限的一半计算时,它将超过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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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环境监测都涉及总量控制的概念首先为了审批环评,总金额写得很低然后验收的时候已经达到排放标准了。这是因为总量如此之低,以至于当按检测限的一半计算时,它将超过数倍。如果总量不满足,验收失败如果总量满足,实际上不可行,会导致在第三方实验室对数据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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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环评工作中,发现了许多类似的环境评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写得异常低,甚至产生的量远远低于相应的排放限值,处理后的量甚至低于方法检测限值。这种环境评价和写出来完成审批的很像,导致验收的时候没有达到批复给的总量,远远超出。有的总量只够企业生产10天左右,达不到环评提供的检测限以下的浓度,甚至无组织浓度也远高于此。专业人士表示,应重点核实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和污染控制设施是否发生了变化,导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大幅增加。如果项目发生变化,应进行整改,确保环境污染控制设施和措施满足环评和审批要求。经核实无变化的,应将同类型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原环评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根据《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准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出具验收意见。目前企业在验收过程中遇到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与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相关的规定,发证环评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证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分解实施纳入本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办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严格确定允许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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